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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凭什么先发制人在我们的印象中,无论是在阿富汗打击塔利班组织,还是在911之后发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均无一例外地扮演着一种世界警察的角色。尤其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仅仅以萨达姆政权支持恐怖组织,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便首先采取了武力行动。一方面,联合国对此无能为力,似乎在国际事务中完全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全世界各国人民都无一例外地声讨美国的行径,指责其违反国际法。那么,美国为什么会采取先发制人的政策,它以什么理论为依托,这种理论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否冲突呢。 众所周知,在一般情况下,国际法禁止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例外,这两种情况是:一,经过联合国的授权。二,自卫。像90年代初,老布什政府发动第一次伊拉克战争,就是在联合国的授权下进行的。即美国政府的武力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还是以第一次伊拉克战争为例,当伊拉克首先对科威特发动侵略战争之后,科威特对于伊拉克的侵略进行了反击。两个国家发生了战争行为。对于科威特来说,便是自卫。即其采用武力行为也是不违反国际法关于禁止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的。 那么,为什么2001年美国发动第二次伊拉克战争,会受到世界各国舆论的普遍谴责呢。根据使用国家使用武力的例外规定,很显然,从表面上来看,美国政府的行为没有受到联合国的授权,因为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俄罗斯和法国坚决反对美国动武,而中国对此态度也不明确。由于联合国对于重大事项需要五大国一致通过原则,所以联合国授权是不可能了。如果美国政府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那么只能在第二条例外规定上做文章。 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十分厉害,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这便是先发制人理论。一般认为,自卫行为必须是在自己受到了别国的武力侵略之后才可以进行的。很简单的道理,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可是美国学者认为,传统的自卫观点已经不能适应现今世界的发展情况了。首先,当今的国际社会,更准确的讲,是军事科学上,已经进入了核子时代。一旦爆发核战争,如果等到对方首先对自己发动武力以后,再进行自卫,可能已经来不及了。因为我们知道,原子弹等杀伤性极强的武器甚至可以在很短时间毁灭一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在另一国首先对自己发动武力之后,自己的国家已经丧失了反击的能力甚至已经不复存在了。根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甚至可能出现某些不可思议的现象,即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发射出核弹头后,核弹在公海上空飞跃时候,都不认为是另一国遭到了武装袭击,而只有当核弹进入另一国的领空时,国际法才承认武装打击的客观存在。显然,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自卫已经毫无意义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学者认为,在有证据证明另一个国家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且支持恐怖主义对自己国家城市发动恐怖袭击的情况下,即可认为另一个国家首先对自己发动了武装袭击,虽然另一个国家的政府并没有正式对自己发动战争,也可以先发制人地对另一个国家进行自卫。 美国学者的这种观点并不是没有依据。根据刑法传统理论中的正当防卫规则,如果防卫人担忧未来侵害的到来,而预先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侵害发生之前做好防卫的准备,以便在发生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发生防卫效果的行为,从设置正当防卫的精神上看是应当允许的。只是美国学者的观点又将其作了扩展,将做好防卫准备变成了先发制人。 先发制人观点,在国际法上支持者和反对者均很多,这种观点目前正处于讨论阶段,因此,对于美国政府的先发制人政策是否违反国际法,现在还真的不能盖棺定论。至于北约抛开联合国,单方面对米洛舍维奇政权的南联盟发动武力打击,勇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则是彻头彻尾的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应当受到国际法的制裁的。但这种行为和美国的先发制人政策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这里就不再细说了。 TrackbacksThe trackback URL for this entry is: http://renyu2008.spaces.live.com/blog/cns!663766AE373BEEEA!544.trak Weblogs that reference this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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